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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我们是文水校外艺术培训机构,自2022年艺术机构移交至文旅局分管以来,明确表示艺术培训机构需要办理民办教学许可证方能进行培训。我们积极配合整改,好多机构都重新搬迁至尽量符合要求的地址。第一步需要办理消防证,但消防队以不为培训机构出具消防证明为由不予办理。审批局又必须要有消防证才能进行下一步,在这样矛盾的前提下,我们“多次跑”“多头跑”“往返跑”。但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不受理。经过我们多次打听,其他的县、市经过第三方检测也可以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而文水县审批局不承认第三方,导致我们也不清楚到底该找哪个部门。我们恳请文水县领导能和文水审批局协商也能让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第三方检测,或者给我们出具一个证明,让我们有个明确的方向努力。
(资料图)
回复部门:
文水县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3-03-06
回复内容:
武先生,您好!您的来信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已不属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范畴的情况说明。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办理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由县教科局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审管衔接备忘录》中注明的审批材料清单,在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时,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之前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直作为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之一。
2020年11月3日,消防大队以应急文消函〔2020〕3号文件致函行政审批局明确告知:(1)根据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2)对凡不属于上述所列范畴的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均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在公众聚集场所范畴之内,消防部门已依法不再出具任何消防手续,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关于拟申请新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业主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代替消防手续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级“双减”工作要求,为规范文水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2021年底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等手续办理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会议议定:对拟新申办(包括迁址新建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先取得场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行政审批局方可受理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此外,近年来上级相关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要求相继出台了新的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中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2〕43号)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发〔2022〕30号)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办学场所应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通过消防审验等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综上,根据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的相关政策,对于非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是相对严格的,办学场所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
下一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文水县将创造更加便利条件,加快审批办理速度,提供优质快捷的政务服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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