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北京市教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新修订的办法对体检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将体检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可选择项目两部分。
基本项目包括形态指标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眼科检查、口腔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各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眼位、外生殖器、胆红素、尿常规等可选择项目。血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查可以在必测项目和群体的基础上,在各学段选择一定比例学生进行抽测,并逐步达到全覆盖。
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含两次视力监测)。为准确及时了解学生视力情况,每年要进行2次远视力和屈光度检查,春秋季学期各1次。体检可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由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健康体检机构应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在体检结束2周内,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将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作为报告单指导的重点。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学校应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区学生健康情况。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体检机构还应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及其家庭、学校信息不外泄。
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22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文件精神,推动《北京市推进健康校园行动实施方案》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规范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每年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含两次视力监测)。各区制定本区学生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含本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称“健康体检机构”)承担本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定期将健康体检机构名单分别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加强对辖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管理和专业培训。
(四)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五)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六)中小学校体检费用由各区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区结合实际制定体检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支出标准,规范经费使用,鼓励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进一步控制成本。
二、健康体检内容
(一)询问既往疾病史。
(二)体检项目。
1.基本项目:
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眼科检查:眼外观、色觉(初一、高一年级)、远视力(一年两次,春秋季学期各一次)、屈光度(一年两次,春秋季学期各一次);
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血红蛋白每年级必测);(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住宿生必测);(3)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入学筛查过的可不测)。
2.可选择项目:如眼位、外生殖器、胆红素、尿常规等。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技术条件、仪器设备、学生和家长充分知情等要求的基础上,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其中血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查在必测项目和群体的基础上,可在各学段选择一定比例学生进行抽测,并逐步达到全覆盖。
三、健康体检标准及要求
(一)中小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含两次视力监测)。
(二)健康体检机构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满足《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中关于“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的要求,执业条件和许可、执业规则、外出健康体检等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能够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三)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健康体检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所,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四)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五)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
(六)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七)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
(一)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报告单、各区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学校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各区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四)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各区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报告。
(六)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学校应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区学生健康情况。
3.学生体检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五、体检质量控制与医院感染管理
(一)建立市、区、健康体检机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健康体检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
(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建市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监督与指导。每年定期对各区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测,并通报抽测结果,对不达标的机构限期整改。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定期对专业人员、区级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
(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核对承担学生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健康体检机构各类人员应接受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及方法。体检过程中应对相关指标按当日体检量的3%进行复测。
(四)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应当设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控制具体管理工作。要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五)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并进行记录。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六、信息管理与安全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除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承担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双方还应依据国家、地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协议,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及其家庭、学校信息不外泄。
(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数据。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学生的健康体检(毕业生体检除外),其他学校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京教体美〔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