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
二、面试确认
(资料图片)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3年3月27日18:00前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确认材料标题命名为“XX确认参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XX职位面试”(附件1)。若网上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请注明。
(二)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附件2),经本人签名,发送扫描件到电子邮箱或传真。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如有放弃面试资格情况,按照笔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认参加面试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4月2日24:00前(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将以下材料扫描件用压缩包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件标题及附件压缩包命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XX职位XX资格复审材料”,收到自动回复邮件即可。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如需补交材料或资格复审不通过,将电话反馈信息。
(一)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四)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五)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保有关材料。
(六)提交一篇个人陈述材料,内容是“谈谈对基层工作的认识和看法”(3000字以内)。
(七)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安排
面试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
(一)考试时间。面试于2023年4月11日进行,12:20前报到,进行资格复审,考试13:00准时开始。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报到地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3号楼二层第三会议室,从民委南门进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可乘地铁4号线在西单站下,由F2出口出站后往西走500米(民族文化宫西侧巷道内)。
(三)报到。参加面试的考生,请携带所有资格复审材料原件,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的KN95/N95口罩。
五、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实行1:2差额考察。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前2名为体检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遴选人员计划数实际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
(三)体检。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考生,体检及费用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承担。
(四)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考察前,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
六、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如进入面试考生有上述情况,应自愿放弃面试。如在体检、考察、公示等后续阶段发现考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四十七条,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经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情节较轻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010-665088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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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确认内容(样式)
2.放弃面试声明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国家民委人事司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