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67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温岭市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院校、岗位专业及招生计划 见附件
二、招生对象
(相关资料图)
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温岭市户籍(以高考报名时的户籍为准),当年报考普通高校,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并意愿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
三、招生程序
(一)填报志愿。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进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的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
(二)面试和体检。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四舍五入),向有关高校提供考生名单,并由相关高校将名单抄告我市,温岭市教育局根据相关高校抄告的名单进行考生户籍审核,并组织考生面试,高考体检结果审核。
(三)公示。对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温岭市教育局网(http://www.wl.gov.cn/col/col1402173/index.html)和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http://www.wl.gov.cn/col/col1551604/index.html)公示3天。
(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温岭市教育局商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后,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相关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面试或体检审核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五)录取。各相关高校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内,将我市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相关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四、其它事项
(一)学习费用与管理。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毕业时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段排名前40%(含)的,按规定分配后,可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四年的学费。定向培养生可以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二)就业与待遇。凡报考定向培养并录取的学生,按期(四年)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在毕业时须取得该校该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资格考试合格证),并通过体检、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录用为中小学校事业编制教师,由温岭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到非街道中小学校(分配方案另行通知),在本市教育系统服务期不少于6年。工资待遇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温岭市教育局和温岭市人力资源社会局协商解释。
敬请考生关注在温岭市教育局网和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在面试期间不要外出,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咨询电话:浙江师范大学招生电话:0579-82282245
杭州师范大学招生电话:0571-28865518
温岭市教育局:0576-86218870;89935639
监督电话:0576-86212037,8615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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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院校、岗位专业及招生计划
温岭市人力资源社会局
温岭市教育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