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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通知篇一
公司所有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按下列期限预先提出辞呈并交书面的申请。
(资料图)
1、经理(含)以上人员,应于离职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员,应于离职一月前提出。
凡经理以上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二月擅自离开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一月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公司有权扣留其工资和风险金。
第二条、
所有离职者经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员工离职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手续办理,待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
经批准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并经由部门主管监督交接完成后,可发给当月工资,未办妥各项离职手续者,工资延发。
第五条、
工作移交时,接任员工对于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会同主管、离职人员核对,自移交日起三日内补办清楚。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1、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识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一年内发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计事故损失4万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机械损失或重大投诉。
5、有严重经济问题,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运、堵站、堵路、聚众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8、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
9、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迹记录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11、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12、严重违规经营的。
1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4、造成重伤伤人事故的。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通知篇二
1、目的:为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主要内容
3.1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离职审批、离职手续办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3.2定义
3.2.1合同离职:指员工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而离职。
3.2.2员工辞职:指合同期未满,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
3.2.3自动离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3天以上,包括不辞而别或申请辞职但未获公司同意而离职。
3.2.4 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
3.2.5 公司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
3.3 工作程序
3.3.1 合同离职
3.3.1.1行政人事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书》送达员工本人,员工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反馈至行政人事部,否则视为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合同。
3.3.1.2终止劳动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项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项后方可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应按《工作交接表》所载内容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3.3.2 辞职
3.3.2.1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公司。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天通知公司。专项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3.2.2逐级经部门主管人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并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3.2.3《员工离职申请表》经最终审批后,方可依批准的时间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未提前30日申请或未在公司批准的时间内提前离职的,公司可追究其相当于一个星期的薪资,作为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
3.3.2.4到离职日期前,员工在行政人事部领取《离职交接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3.3.2.5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当赔偿责任。
3.3.3 自动离职
3.3.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对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前暂时缓发
其工资: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3.3.2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部门必须于视为自动离职的当日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专业处理跟进。
3.3.3.3行政人事部及时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联系不上员工或拒不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3.4 解除劳动合同
3.3.4.1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并说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据该部门意见,对该员工考察,认为确定符合辞退条件,其所属部门通知员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办理离职手续。
3.3.4.2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须与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并负责解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所属部门要及时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离职交接单》。
3.3.5 辞退
3.3.5.1根据员工的严重违纪情况,行政人事部应认真、如实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审批后,所属部门要及时与被解雇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
3.3.5.2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属部门主管须与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所属部门要及时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离职交接单》。
3.3.5.4解除劳动合同送达方式:送本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著名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员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司将在相关报章或内部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3.3.5.5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协议同时解除。
3.3.6 经济补偿与赔偿
3.3.6.1对员工的经济补偿,由公司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后随员工离职结算时的薪资一并发放。
3.3.6.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3.6.3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赔偿下列损失:
1)招聘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员工违反专项《培训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3.3.7 离职交接
3.3.7.1离职员工须持《离职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审核。
3.3.7.2离职员工需按《离职交接表》的项目进行交接,交接人须签字确认。
3.3.7.3工作交接内容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办工作详细说明(书面形式)。
3)往来客户、业务单位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业务进展情况等。
4)培训资料原件。
5)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等)。
6)经办项目的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等。
7)其他直接上级认为应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门各类钥匙、工具、工衣、厂牌、餐卡等。
2)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盘点、移交,款项合同移交。
3)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4)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 离职结算
3.3.8.1 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未报销费用。以上结算项目由行政人事部报总部核准后方可进行结算。
3.3.9 薪资支付时间
3.3.9.1辞职员工统一在每月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
3.3.9.2辞退及解雇员工在离职5日内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中扣除。
3.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员工负责:
3.3.10.1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3.3.10.3该员工不配合,无法将离职资料送达该员工的。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通知篇三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规定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四条: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7天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部门主管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离职资料移交单》,离职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书面版资料、磁盘、合同、方案、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
第六条: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物品移交手续,并详细填写《离职物品移交单》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价值在3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其他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七条:以上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应到财务部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帐目清算,主要项目包括:
1.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付款;
2.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抵押金或罚金;
3.未满一年的工装制作费;
4.其他未尽款项。
第八条:上述工作交接完毕后,请各部门主管在《离职审核表》上签字确认,人事部根据以上部门的清交记录状况,做最后的签字确认与薪金结算。
第九条: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解聘程度或者是试用期被解聘的员工,用人部门应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请审批表》,经过相关权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员离职,特殊情况经过权限主管审批后特殊对待。
第十条:被解聘人员的离职交接程序同辞职程序。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均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主管答字确认后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进行,应确保工作进展连贯、顺利。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没有按时交接的员工,收入扣除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员工的上级主管或上级主管指定人员监交,交接记录要求书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均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该员工业务关联系统,该系统应该全力配合该员工业务的清查工作,如果没有及时清查而造成损失,该系统主管负责。
第十六条:部门工作交接记录原件由本部门主管保存,复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岗位的保密资料,原件要由责任副总保存,复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应于离职生效日当月内将本人档案、户口及其他一切人事关系从公司转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本人将负担离职后的一切相关管理费用,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离职生效日后,公司将不负责任何保险及出具任何与调动档案等人事关系无关的证明。
第十九条:员工离职时公司可应要求向离职人员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二十条:辞职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离职时,该部门主管与权限主管与辞职人进行离职面谈,人力资源部进行电话面谈。谈话应分别完成下列内容:
部门主管完成:
1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人事部完成: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 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4.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第二十四条: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的由相关主管出具书面证明后再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被解聘的正式员工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
5.离职结算收入不进行现金发放(特殊情况需总裁批准),要在离职30天后公司收入发放时由银行统一发放。
6.特殊岗位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人事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和修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依新办法为准。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通知篇四
第一章 目的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个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申报
1、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 《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 培训资料原件
(5) 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 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 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由办公室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2) 赔偿金: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 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 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 = 培训费 ×(合同未满月数 + 6) / 合同期限月数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4) 工资
(1) 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2) 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4)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 = (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 + 3)× 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 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 档案关系
(2) 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通知篇五
为保障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离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1 个人离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直接主管及部门负责人同意,人资行政部审核原因事实后,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对公司有意挽留的员工,人资行政部在了解员工离职真相后,积极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尽可能减少人才损失。
1.2 《离职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由员工上级主管直接负责本岗位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事宜交接,交接过程中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及 《离职手续完备表》 ,由交、接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1.3 离职人员到人资行政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停办手续。
1.4 在适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申请;
2、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1 解除条件
2.1.1 个人绩效考核为“无法忍受”,且经过培训无明显改进的;
2.1.2 因公司组织结构、经营业务调整、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必须裁减人员的;
2.1.3 根据《劳动合同》中相关条例要求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或符合《奖惩管理办法》中辞退、开除条件的;
2.1.4 因病或工伤,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岗位工作的;
2.2 离职程序
公司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对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2.1 直接主管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人资行政部核实,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
3、 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包括因合同期满、触犯刑律等原因离职。按现实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遵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条 离职手续
1、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及《工作交接清单》,部门负责人配合人资行政部进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严格按照《离职手续完备表》中的规定执行,包括归还公司物品、欠款、清点库存等。
3、员工未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离职,应以一个月薪资作为赔偿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损者,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人资行政部负责配合离职员工办理工资、保险、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条 薪酬结算
1、工资结算日以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为准,于次月公司发薪日发放薪资。辞退或被开除人员在办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续之当日计算发放薪资。
2、离职人员如有绩效奖金,奖金发放依照公司《绩效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总裁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