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发 孙阳 摄
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于昨日印发。《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开始实施。
校级及以上奖励须公示备案
《办法》明确,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对学生进行奖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应当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办法》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办法》同时给出了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学生如果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 亮点
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并公布
《办法》严格规范了学生处分程序,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同时,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此外,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作出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变化1
限制最严重处分类型的适用
现行《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历经二十多年,该文件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有多处变化。
奖励方面,删除了一些具体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推动学生取得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处分方面,《办法》明确了处分的种类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适用类型。“其中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除此之外,《办法》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范了处分程序,包括做出处分的主体、决定程序、备案程序以及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等。
变化2
学校须建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如果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声音
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
申诉过程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
“申诉”条款的设立意义重大。所有奖励与处分的目的都是为了育人,奖励、处分都是手段。确保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申诉权,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申诉权利的落实和申诉流程的完整,就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权力博弈的过程、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
学校、教育机构要本着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目的保证申诉环节,认真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交锋、对质、说理,维护学生的主体性,提升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富有独立意识、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 链接
申诉流程
1 学校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2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5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6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