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话教育·述评
将2017年定义为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时代的元年,似乎并不为过。因为,随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公众和民办教育举办者讨论已久的“分类管理”,正式以法律形式将民办教育带进了一个新时代。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如是说。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已掀起了自其诞生以来又一场伟大改革实践的浪潮。
(一)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面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新使命,分类管理无疑赋予了新时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价值取向,不失为体现高度教育自信的体制变革。
“法律的修订,把过去不清晰的问题清晰化了,没突破的突破了,为整个民办教育发展厘清了方向,提供了法律支持。”长期关注民办教育立法进程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黄藤对分类管理之于民办教育的价值有着清晰的判断。
而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分会会长张福歧则将此次修法看作民办教育发展新阶段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过程本,似乎更像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进程的一种折射。改革开放初期,民办教育的萌发期面临着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教育格局。以供给为导向的民办教育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了打破政府办教育一统天下、为公办教育提供重要补充的历史使命。在扩大教育规模、增加教育供给、满足教育需求的同时,不期然地生发出扩宽教育投资渠道、拉动内需、扩宽教育改革创新视野的全新价值。
但民办教育似乎一直未找到一条改革发展的法治化路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发布的《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分析报告》便敏锐地发现,虽然经过了多年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仍面临积淀不深厚、发展模式不成熟等问题,面临着大浪淘沙的市场冲击。
正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所所长吴霓所说,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整体推进民办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利于凝聚民办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共识与合力,有利于集中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和改善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二)
伴随着市场经济成长起来的民办教育,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历着受体制制约而衍生的发展困局,作为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无疑给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的拓展带来了曙光。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朱之文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面对的无疑是一个与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时截然不同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招生1640.28万人;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825.47万人。
早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恰逢《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10周年,来自福建、吉林等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民办教育发展表达的困惑便不约而同地集中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上。在现实需求和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过程显然带有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它的“落地”也如期引发了人们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别的关注。
来自民办教育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发展民办教育的价值认识偏差,左右着整个行业的发展走向。最为典型的例证是,分类管理前,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模棱两可的民办学校属性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的“二元制”,直接导致面对广阔的多元化教育需求,民办教育始终被动陷入社会认可度不高、品牌形象模糊、融资渠道狭窄的窘境。
“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办学格局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分类管理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现实中,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是这项改革的强力推动力。2017年1月,由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由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发布,标志着此前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此后不久,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以及差别化扶持,在财政、税费、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扶持。
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吴霓认为,稳妥推进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是当前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变革完善的核心靶向。
(三)
当民办教育真正进入分类管理时代,更多民办学校举办者看到了新时代的新机遇,更加主动地将分类管理作为激发创新活力的内在选择。
新法修订后,只办过高校的黄藤就曾公开表态,实施分类管理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禁止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有同行有意愿,他愿意出资收购两到三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黄藤的想法绝非一时兴起。早在几年前,西安外事学院就被黄藤明确为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为了真正实现学校的公益化、社会化,黄藤让原本在学校任职的家族其他人员全部退出,改为外聘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分类管理后,他谋划着进军义务教育阶段,以期将自己的全人教育理念付诸实践。
虽然面临重重发展难题,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在数量规模、所占比重、结构层次和质量特色等方面均取得了不容小觑的成就,既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的活力奠定了自身的发展基础,又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创新力量。从这个角度来说,开启分类管理新时代,既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是民办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内而生的抉择。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若干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形势的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若干意见》起草时,着眼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情况,实现了将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统筹、坚持鼓励扶持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将优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统一、将顶层设计与操作实施相结合,对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长远健康发展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