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许多地方的重要经济型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性地位。而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的发展是融为一体的,都需要遵守利益一致性的原则。特别是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对于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的互融互通更需得到各行各界的关注。鉴于此,文章将着重分析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了解法律保护的价值及保护原则,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优化策略,旨在更好地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
关键词:区域经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
(资料图)
一、引言
地方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旅游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地方也开始关注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产业的发展与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区域经济和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则更需要做到协同进步,彼此之间互融互通,发挥出各个省市地方的区域特色,做出特色旅游使其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也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入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给予更合规的法律保障。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旅游资源分析
目前,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不同的专家学者没能形成统一的界定。具体来讲,旅游资源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具有较强吸引力,能够吸引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因此,在新时期这种旅游资源仍然具有着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在能够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同时,也能够满足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再加上基于地方区域这一特点说明不同地区的旅游资源是各有不同。旅游资源彼此之间的整合,不论是艺术性、景观性或是人文资源等等,都能够使更多的旅游消费者在其中感受到极大的满足感。
(二)可持续发展分析
可持续发展理念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欧洲国家的专家学者针对所在地区的经济持续发展,提出了这一理念,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基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而该理念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渗透到各个行业中,也取得了良好的发展。而旅游产业作为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旅游产业、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更具有战略性的意义。若想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考虑到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和社会及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内容的承载能力。不仅要注重地方区域特色,更要为当地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护。因此,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立法保护,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三、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价值分析及原则
(一)价值分析
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持续性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对于消费者也从原有的温饱问题转移到追求精神层面的内容。在这一观念转变中,考虑到旅游资源本身的特殊性,要注重当地区域经济、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旅游业和旅游资源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是紧密相连,若是缺乏全局、整体性的观念,实则很难真正做到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更是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严厉打击一系列的破坏市场正常运转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规行为;二是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我国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已经提出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构想,将其贯穿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之中,也是经济发展中具体任务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所在。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课题,则更是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通过一系列针对旅游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且利用法律手段,约束人们滥用旅游资源的违规行为,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良性循环机制;三是有助于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决策,不仅有利于实现生态改善和经济效益,更有利于提高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旅游业的发展之中,合理开发一系列的旅游资源,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等等,也能够实现生态效益的共赢。
(二)原则分析
一是公平分配的立法原则。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尽可能实现持续性、长期的保持性,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也能实现和满足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在立法时也要具有持续性的立法意义;二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共赢统一原则。由于对于旅游资源方面的保护以及相关立法的建设,要在上述三者中寻求一种平衡,还要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从中探寻出一系列价值。加上旅游资源的立法需要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各自的属性,彼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资源的评价中能够有清晰客观的认知,使得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够与生态和谐的构建相契合。考虑到旅游业是涉及面较广、综合性极强的产业之一,也会涉及到诸多的领域,是相对复杂的系统,因此更需要妥善处理好各个系统产业之间的关系;三是要注重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的立法原则。对于旅游资源方面的保护,也需要加强市场的管理,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当地环境资源被严重破坏以至于不可恢复的状况发生。因此,要提前考虑到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并且做好事前的立法保护,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自然环境循环性的自愈能力,明确环境开发的红线,做到尽可能消除未来在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可能会破坏自然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四、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
目前,针对区域经济以及旅游资源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而且在立法的角度上也有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但结合我国高速发展的旅游产业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要求,说明了现有的立法保障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旅游资源的保护立法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缺乏旅游基本法以及相关旅游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单项立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政策法规的覆盖面上仍然不够全面以及完善。由于旅游资源法作为一个国家旅游资源发展的根本所在,会涉及到各个主体部门之间对于法律规范和一些细节性的内容的认同和执行。因此,做好旅游业发展中的基本立法,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也是具有指导和统率的作用。缺少旅游基本法的建设以及专门立法时,会导致旅游资源的保护和依据无法可依,也缺乏系统全面或是具有针对性的保障,也会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造成了诸多不便。甚至当部分条文已经过时,需要重新修订,涉及到的专门立法也略显不足;二是关于旅游资源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制经常会出现条块风格或是管理权责避免等情况。具体来讲,主要是因为许多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仍然有待调整。这个部分主体呈现出割裂、多元的状况,在层层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权利被不断地削弱,也严重影响了旅游资源的产权分配。如长期处于这种状态更不利于一系列旅游资源的保护或是考虑到旅游资源本身的特性,在管理权责方面会出现重叠、交叉等情况,以及执法力度不严,或者受到一些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导致工作人员会出现目中无纪的情况,对于一些常见且会触犯到法律法规的活动视而不见,也会对旅游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三是旅游资源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且操作性不够理想。主要是因为部分地区仍然会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相关部门对传统的做法有所依赖。现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固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正是因为立法层次较低,或者出现部门的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情况,导致与相关法律仍然无法形成紧密配合、相互连接的状态,甚至会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也会出现一些旅游管理者的立法操作性较差,更多的立法只流于形式,很难具体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甚至一些相对偏远地区的旅游资源保护仍然缺乏经费的保障,以及现有的经费也难做到专款专用,满足不了旅游资源持续性发展的实际需求。
五、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要重视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体系
需要制定旅游的基本法和旅游资源的保护法,考虑到当前我国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资源开发的现实情况,务必要通过制定旅游基本法来切实保障一系列细节性的旅游资源和区域发展的协调及保障的内容,更要在这个过程中突出生态旅游的发展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性,避免出现相互冲突、抵触等情况的发生,同时更要注重明确旅游资源产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后者而言,需要形成一种全面性、系统的保护,还要积极指导并协调各项单项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尽量消除各个部门之间出现的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其他的利益现象。与此同时,基于旅游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角度,可以借鉴一些有着成功经验的立法案例,加强对于旅游资源开发环节方面的规范和管理,更要明确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在立法中也要树立自然资源的生态观念,特别是针对一些立法制度以及旅游资源的破坏赔偿制度也要计划在内,对旅游资源造成实质性后果时,要积极追究其法律责任。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而影响旅游资源的持续性发展,甚至会造成资源破坏的情况发生。
(二)要加强完善旅游管理体系
由于旅游管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得知,目前我国旅游产业仍然会出现管理制度失灵或是监督执法力度不足等情况。对此,需要重新从完善旅游资源产权关系方面入手,还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旅游产业的委托情况,了解总体的改进方向,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和全面性,或是另设单独的组织机构,设立更加细化的专业管理部门。确保管理者职能分离以后,避免出现旅游资源的开发使用者侵犯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证管理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互融互通关系。随后,也要完善旅游资源方面的管理体制,在此过程中,要格外注重加强对于地方相关部门对于旅游资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特别是要注重一些景区自然灾害的防治,搞好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加大沟通交流的力度,形成一种稳定、高效的发展模式。
(三)要加重旅游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
完善公共的诉讼权制度,加速促进旅游资源以及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一种联动的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细化旅游资源保护的专业机构,针对关于旅游资源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中所涉及到经济违规事件,特别是对于恶意破坏旅游资源的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和打击力度,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注重完善旅游消费者的诉讼权制度。在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到所在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更是需要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充分参与权。例如:要赋予群众对于损害旅游资源以及破坏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公共利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方面的资格。基于法律的角度上,旅游消费者需要先上报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或在司法上进行处理,对于处理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赋予旅游消费者对于破坏旅游资源或是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刑事诉讼的权利。还要针对其时效性重新调整,为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大的保障。六、结语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为更好地提高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全方位地立法保护和依据支撑,在促进区域经济提升和旅游资源合理开发的良性协同发展的同时,相关职能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权威依据和法律层面的指引,为我国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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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彩霞 单位:兰州现代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