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环境问题。重污染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对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掘其现存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联合国将每年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以此提高人类保护和改善共同生存家园的意识。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并将其写入《宪法》。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并将重点污染物的排放制度和罚款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重污染企业违规操作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水源的清澈和空气的清新,与人类的健康和生活息息相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反映环境会计执行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相关资料图)
一、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一)重污染企业范围及特点。重污染行业相对于低排放低耗能的轻污染行业而言,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重污染企业就是指从事高污染行业的企业,其污染源主要有四大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往往具有污染面积大、影响范围广、易扩散、难降解、剧毒性等一个或多个特点。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环境会计是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会计。环境会计是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是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环境效益等会计要素。环境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是将环境信息用特定形式对外公布,以供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使用。环境信息的披露非常有益于企业自身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对促进环境会计工作正向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防范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必不可少。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适用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传统会计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环境会计同样适用。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性灵活地对会计事项进行详略得当、有所侧重的披露。在不违反全面反映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提下,把可能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内容作为重点进行单独、详细的报告,而简略披露那些对经济决策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不太重要的经济业务。此外,从环境会计披露主体上来看,重污染企业是企业中特殊的一类,目前环境风险最高,对重污染企业的重点监督也是重要性原则的一种落实。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原则。及时性要求企业对已发生的环境相关成本及支出要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及时性原则包括及时核算和及时公布两个部分,相关会计资料应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尽快报送给相关部门,不得影响各方使用。
(三)强制性原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尤其是一些污染性大的敏感行业,比如石油化工、造纸、采矿业,当这种破坏达到一定程度,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然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常常以牺牲环境成本为代价来创造高额的利润,一旦整改以后经济效益就会面临损失,这种被迫的整改是带有不情愿色彩的,于是瞒报、迟报、漏报者大有人在,几乎没有企业会主动积极地告知大众自身因破坏环境产生的相关支出。但是,法律具有强制性,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有强制力,以此要求企业全力配合环保工作,尽可能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三、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通过对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企业年报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均能找到企业当年的环境防范治理相关信息,但是很多文字是相互重复的,披露的内容并不十分全面。首先,企业在披露过程中存在着“避重就轻”的嫌疑。对企业有利的部分就大篇幅着重强调,不利的部分则一笔带过,使报告实用性大打折扣。其次,部分重污染企业的两份报告基本只对本年出现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进行说明,没有与以前年份数据进行比较,缺乏纵向可比性。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格式并没有严格规定,企业自身按照习惯进行自愿披露。这样一来,公司的披露形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体现在许多重污染企业的年报中没有单独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块,目录中也没有相关页码指引,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本就没有单独的环境报告形式,披露形式也不规范。与此同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将当年的环境问题夹杂在整个报告之中,呈零散分布,披露的位置不固定。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中由于环境治理所用支出也是与其他会计科目混同使用,并未单独标注。这不便于让信息需求者对所需信息的使用和查找。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我国《环境污染法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污染防治工作来说,时间至关重要,迟报瞒报会致使当地环保部门错失查治污染的最好时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数字化信息。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以文字性描述为主,缺乏数字性数据,这会大大降低环境报告的可信性和准确性。一份全面的环境会计披露报告应当是数、字结合的,货币性表现形式少就会造成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说服力欠缺,同时不能客观准确地表达想要传达的意思。
(五)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仍然是侧重于企业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和效率性,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为目的,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没有对企业环境披露进行评价的权限。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于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是完全失效的。
(六)缺乏第三方环境专项审计。传统的第三方审计主要指享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企业财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审计的资料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为主的,主要对财务会计的工作核实并发表意见。现如今,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并未体现在这些报表之中,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环境专项审计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审计。缺乏独立第三方环境专项审计,企业主动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
(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现有出台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正是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积极的会计信息披露社会大环境还未形成,自主性成为了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最显著特点。然而,环境问题关系着全人类共同的生存发展,我们显然不能一厢情愿地将所有希望寄身于企业一定会去诚信经营和自觉披露。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更好地进行任何一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要求,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引导重污染企业走向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相关建议
(一)企业方面
1、管理层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思想意识。管理层是企业的决策人员,若管理层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思想意识,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重视程度。在面对外界对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只会形成刻板的一套模式,纯粹是为了完成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半强制性敷衍工作,并没有真正形成相关意识,这与国家要求相悖。而如果管理层有较高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思想意识,会对整个企业披露意识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会形成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良好模式,主观能动性会得到巨大提升。况且,提高企业主动披露意识,将其落实到实处,不仅对利益相关者有利,对企业自身也同样有利。管理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思想意识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将环境、利益双管齐下,两手齐抓。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职工环保素养。员工的综合环保素质决定了企业的未来发展。从微观角度看,每一个员工都是一颗螺丝钉,虽然看起来对于企业这个大型的精密仪器来说并不起眼,但一旦有一个螺丝钉出了问题就会对宏观局面造成重大影响,只有所有的螺丝钉都正常运作,企业才会蒸蒸日上,在环保方面更是如此。由于重污染企业的特殊性,企业的环保教育十分必要。只有每一个职工都时刻将环境保护记于心中,整个公司才会形成一股绿色生产的合力。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对员工自身环保素养的提高和企业绿色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意义非凡。
3、完善重污染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重污染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应吸纳环境审计制度,对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程序做出客观评价和监督,对环保资金支出的去向及其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内部审计制度是内审部门进行工作的准绳,企业应该注重自身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制度是企业履行责任的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
(二)社会方面
1、营造绿色社会氛围,提高人们环保意识。良好的社会氛围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中每个人的环保意识。绿色社会氛围的实现,要依靠各种环境保护讲座和环保教育的开展,要从日常生活中渗透。社会要鼓励各种环保组织的壮大,以点带面,形成并引领一种环保风尚。只有这样,在面对重污染企业违规排污时,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才能够有勇气站出来进行指责和举报,而不是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去纵容。但是,想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共同作出努力。
2、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当今社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质量不高与其大众认知度小、重要性被忽视、宣传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因此,社会需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如拍摄公益广告、宣扬环保企业事迹、在媒体等平台开展相关的普及活动等,以增强大众认知度,让人民了解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致内容及重要性,从而监督和促进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此外,当重污染企业披露虚假环境信息时,新闻媒体的曝光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社会舆论,从而影响企业形象,造成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不利后果。在监管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三)政府方面
1、建立健全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加大奖惩力度。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想要走上正轨,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现行法律中,环境保护法律仍以规定各类环境污染的范围和处置为主,并未针对特殊行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环境会计的地位。在面对重污染企业时,不能过度相信其自主性,要用法律的手段给予压力。要奖励那些环保先进的企业,对不遵守环境会计法律法规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加大奖惩力度,从而推进“不敢不披露、不能不披露、不想不披露”进程的逐步实现。
2、构建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体系。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是推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关键。会计准则是会计进行工作的最高行为规范。目前来说,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需要搭建。在参考现行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要求的基础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应包含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会计核算科目等具体内容。此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要将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对企业披露范围、格式、内容、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环保部门、财政局与政府机关应联手合作,参考国外环境会计发展经验,共同构建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体系,并在之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外部监督。被各省有关环保部门要求限时整改但是却一直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污染问题,这些现象暴露出来的是政府对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关环保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政府要积极促进第三方社会环境审计的形成,共同合作完善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外部监督。
第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发挥在环境监管上的威严,严格执法,设立专门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且要不定时回访,对后续整改进行持续关注,对环境状况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对政府内部办公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严禁徇私枉法,要公正客观地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勇于指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本文对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以企业年报和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等真实数据和信息为依据,对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展开了研究。针对其现存问题,给出要从企业、社会及政府三方面做出努力的建议。企业要积极做出改变,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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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爽 王铭玉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