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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招生考试经费 50.各市、县(区)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1.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2.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各地可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20〕15号)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各地应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0〕1号)、《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将教师参加高考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计入学时,折算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