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地方银保监局、银行、保险、理财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近期,部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发生多起安全风险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造成一定影响,暴露出银行保险机构在外包服务管理上存在突出风险问题。
《通知》明确列示了一家头部平台相关服务风险情况、多家银行保险和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商的科技外包风险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通知》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照相关问题,深入排查供应链风险隐患,切实加强整改。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严格落实上述工作要求,严肃处置因管理不当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通知》通报安全事件的有关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风险整改方案和计划,并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总局或派出机构报告,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评估,严格督促,确保落实,不留问题死⻆。对整改不力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通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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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数字生态场景合作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底数
对于一家头部平台相关服务产生的风险事件,《通知》显示,此事件主要暴露了两方面的风险和问题: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对数字生态场景合作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统筹管理;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对合作中数据安全风险和责任识别划分不清。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是开展风险自查。针对相关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开展一次自查,摸清数字生态场景合作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底数,开展排查整改。在合同协议中强化数据安全要求,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要追究有关外包合作单位的责任,在问题整改完成前,不能扩大合作范围内容。
二是加强科技风险统筹管理。要将数字生态合作纳入到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风险管理范围,加强统筹管理,科技和数据管理部⻔应加强外包合作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置。
三是加强非驻场外包风险监测和监管报告。对于集中处理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敏感信息的非驻场外包,以及涉及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委托处理的外包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应重点关注,加强风险监测,并按《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隶属关系,于7月10日前,将风险自查和整改情况、上述平台合作情况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报告。银保监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压实外包服务商安全责任
在科技外包风险方面,《通知》列出了多家省联社、一家保险公司、某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商的相关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这些事件暴露了三方面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安全管理上履职不到位;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对外包服务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三是外包服务商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能力严重不足。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的主体意识,切实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统筹管理科技风险,压实外包服务商安全责任,提升整体防控水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并提出了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是切实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加大监控力度和违规问责,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和实地检查,合作结束后必须下线相关系统并删除数据;强化合同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条款,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要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二是采取针对性安全保护措施。银行保险机构对外提供数据应按“业务必需、最小权限”原则进行,系统和数据应优先在银行保险机构本地化部署。加强边界防护和传输保护,建立与外包服务商的隔离防火墙,不通过即时通讯、网盘、互联网邮箱等不安全渠道传输数据。梳理外包服务商获取、留存的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排查个人信息和程序源代码、系统文档等内部技术资料,排查缺省账户密码、弱口令、未定期更新口令、明文存储口令等问题,排查系统和外部产品的漏洞,整改问题隐患。
三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外包合作场景的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应急预案管理,将涉及外包服务商的投诉纳入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外包服务商第一时间报告自身的安全生产事件和投诉举报,报告其产品或服务发现的安全缺陷和漏洞,银行保险机构应将相关风险事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及时调查处置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韩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