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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贷z款,因为之前的贷z款也是直接由银行付给开发商的,并没有到购房人账户。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向银行返还贷z款,二审法院就认为不妥,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改判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贷z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个人房产抵押贷z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z款返还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z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z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某银行表示其已将《个人房产抵押贷z款合同》中的贷z款全部支付给东某公司,东某公司亦确认收到全部贷z款,其实际占有使用苏某支付的收付款及某银行的按揭贷z款。依据前述规定,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个人房产抵押贷z款合同》解除后,应由出卖人东某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z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某银行,苏某对此不负返还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前述规定判处苏某承担返还剩余贷z款和利息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作为守约方的苏某的负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现根据某银行二审提交证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1日苏某的剩余贷z款余额为400210.19元,故东某公司应向某银行返还的剩余贷z款为400210.19元。至于某银行主张剩余贷z款利息、罚息和复利问题,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东某公司需要向某银行偿还的是其所收的购房贷z款,故本院对某银行主张的剩余贷z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不予支持。若东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偿还剩余贷z款400210.19元的,东某公司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