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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精神和《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实际,经前期公示、征求市财政局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了《天津市2021-2023年中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3年调整)》(附件1)、《天津市2021-2023年中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调整)》(附件2),现予以发布。
为保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连续性,保护购机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购机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在2023年7月24日之前的补贴机具,补贴额按原一览表执行;购机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在2022年7月24日(含)以后的补贴机具,补贴额按调整后的一览表执行。
附件:1.天津市2021-2023年中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3年调整)
2.天津市2021-2023年中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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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