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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两天来,江苏南京“男子上门掌掴幼童案”持续引发舆论关注,当事人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南京玄武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有法律专家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应该是考虑到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比较大。
南京玄武区警方11月9日通报,打人者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1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南京警方通报“家长上门掌掴男童推倒老人”案件后,检方已经提前介入办案。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今年年初,南京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这个意见主要是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其中第一条就要求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这实际上说的就是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阶段就要提前介入案件。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刘斯凡介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必要性为原则,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重大案件,如故意杀人案等恶性刑事案件。一种是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比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还有一种就是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代表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有助于准确定性案件、把握侦查方向,也有利于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到此案,应该是考虑该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