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公益导向,综合施策,以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提升治理水平,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分类登记
河北省将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逐步落实收费自主权
河北省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河北省规定,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可跨区域招生
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研资助、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合理设置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教师带薪休假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决策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按照该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参与重大决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