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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乐琪)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11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根据办法: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患者发行的,供患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出具载明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凭据。医疗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患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患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患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