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张静律师解答:究竟是不是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现在有些一审法院,动不动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不服,建议当面咨询律师,看是否上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房屋,起诉过户,法院却以属于行政登记事项,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幸好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据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即初始确权)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程序仅能处理不动产物权设立后因物权流转而产生的纠纷。涉案房屋2005年初始确权登记于陈被告父亲名下,2014年因继承登记于陈被告名下。如陈被告父亲的初始确权登记合法有效,则陈被告因继承而发生的涉案房屋物权流转登记亦合法有效。因此,何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实质上是对涉案房屋2005年初始确权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泩提出异议。审查房屋初始确权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何原告在本案中诉请对涉案房屋的物权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该起诉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何原告依据其与陈某某、陈被告等人签订的《协议书》,主张其系涉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起诉要求陈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认定本案争议实质是对房屋产权首次登记产生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何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