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 8 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 2023 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宝鸡宁泰新材料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钛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发生的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
通过招标或比价采购程序确定,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实际发生额在年度预计范围
内;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
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
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之旺 周春松 杨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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